新购私家车6年内免检 [发布时间]2014/5/19 0:00:00 [访问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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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推出机动车检验改革措施,9月起实施
新购私家车6年内免检
本报记者 孙宏阳 新购私家车6年内免检、扩大新车上牌免检范围、全国实现省内异地验车、推进检验机构社会化……一系列车辆检验新规将于9月1日起陆续实施。针对群众反映的验车难、排队长、程序繁等问题,昨天上午,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公布《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从严格资质管理、规范检验行为、改进便民服务、强化监督管理四个方面,提出18项深化车检体制机制改革的措施。 简:简化私家车检验方式 2010年9月1日后注册车可享免检新政 根据相关规定,小型私家车购车6年内每两年检验1次,6至15年每年检验1次,15年后每半年检验1次。但是考虑到许多私家车出行频率不高、检验周期内行驶里程少、定期保养较好等实际情况,《意见》在法律规定的检验周期未作修改的情况下,推行过渡性改革措施,简化6年内小型私家车检验方式。 2014年9月1日起,试行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免上线检验制度,每两年需要定期检验时,车主只需要提供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征证明,将交通事故和交通安全违法处理完毕后,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检验标志,无需到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于交通安全责任大、易引发群死群伤交通事故的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此次暂不纳入免检范围。 目前在用私家车,只要是2010年9月1日(含9月1日)后注册登记的,即可按《意见》规定免检。但是,如果车辆发生过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仍需按原规定参加检验。 2010年8月31日及之前注册登记的私家小汽车仍执行原检验规定。 年底前全国推行省内异地检验 今后,异地购车的车主们不必再“长途跋涉”了。《意见》规定,地市范围内机动车所有人可自主选择检验机构检验,今年12月31日前,完成推广机动车在全省范围内异地检验,试行机动车跨省(区、市)异地检验。除大型客车、校车外,机动车可直接在车辆所在地检验,领取检验合格标志,取消了事先在登记地车管所办理委托检验的环节。 在检验流程上,对安全检验和环保检验在同一检验机构的,要整合工作流程,业务一次性办结;不在同一检验机构的,不得强制先进行环保检测。 增:扩增新车免检范围 越野车纳入新车上牌免检行列 过去,新车上牌的免检范围不包括越野车,此次扩大免检范围后,对所有新出厂的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办理登记前全部免予安全技术检验。但出厂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或者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仍应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同时,严格大中型客车、重中型货车等重点车辆检验,增加检验项目,严格检验标准,推行应用车辆外廓尺寸自动测量仪等科技装备,提高检验专业化水平。 增设电话和网上预约验车服务 为解决检验机构有些时间段排队较长、有些时间段无车可检的问题,此次还推行预约验车,允许车主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进行预约,并开设预约检验通道和窗口,方便车主自主选择验车时间,减少排队等候,做到“随到随检”。据了解,本市不少检测场早就推出了电话和网上预约验车,今年1月份,市交管局车管所还将各检测场纳入统一的网上预约平台,结束了各检测场预约方式不同、各自为政的状况。 《意见》还要求:增加免费导办人员,推行周六日、节假日检验机构不停休制度,实行延时服务;推行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的验车提醒服务。 禁:官方“禁足”车检机构 针对一些地方存在政企不分、监管不力、执法不廉的情况,《意见》明确要求全面推进检验机构社会化、市场化,公安、质检等政府部门及下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一律不得举办检验机构,公安民警、质检部门工作人员及其子女、配偶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检验机构经营。 2014年9月30日前,各级公安、质量监督部门要进行自查清理,对已经开办、参与或变相参与经营的,要立即停办、彻底脱钩或者退出投资、依法清退转让股份。 近年来全国机动车保有量增长迅猛,截至2013年底达到2.5亿辆,并继续以每年1500万辆的速度快速增长。但检验机构的数量增长滞后,在大城市表现较为突出,有些地方平均5万多辆汽车才拥有1条检测线,达到饱和或超饱和状态,导致排队长、积压多、验车难等矛盾。在本市,截至今年3月,机动车保有量已达551万辆,而机动车检测场只有40余家。 对此,《意见》规定,要加快检验机构建设,不再通过行政规划控制检验机构布局数量,做到由市场解决调剂供需关系。对申请设立检验机构的,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均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批准,审批过程中要简化手续、提高效率,不准拒绝受理申请,不准拖延审批时限,不准在法定条件外增加限制。 管:信息系统代替驻站民警 针对有的检验机构验车不严格、不规范、走过场等问题,《意见》列出多项加强监管的措施,强调检验机构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在检验合格标志上标明检验机构名称,亮明身份,接受社会监督。对发生死亡交通事故的,严格倒查机动车检验情况,严肃处理违法违规问题。 《意见》要求,推广应用统一的检验监督管理系统,检测数据实时采集、上传,并自动预警,通过网络监控等方式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管;通过信息化系统建立监管平台远程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撤回公安交管部门在检验机构的驻站民警,减少验车人为因素;建立检测抽查制度,对不符合国家标准、安装篡改数据程序的,列入黑名单库,公布、查处;根据技术能力、社会评价等情况,对检验机构进行分类监管,扶优治劣。 《意见》还明确了出具虚假检验结果、指定维修或保养等违法违规问题的情形及罚则,规定检验人员接受贿赂、以权谋私,检验机构篡改数据、伪造结果的,依法撤销资格,并追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公安部、质检总局欢迎社会群众监督举报,对管理混乱、弄虚作假、群众投诉多的检验机构及时清理整顿。 相关链接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制度实施以来,对保障车辆安全性能、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全国平均每年检验汽车7000多万车次,发现严重安全隐患车辆300多万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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