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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镇医保人员遇大病可二次报销
[发布时间]2014/4/28 0:00:00  [访问次数]
北京城镇医保人员遇大病可二次报销
发布时间:2014-04-26 08:59 文章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网络编辑:李亚敏
  本报北京4月25日电 (余荣华、邓淑文)今后,参加北京市城镇居民医保的大病患者将可以二次报销个人自付的医疗费。预计全市2400多名大病患者将受益,再次报销约7000多万元。
  北京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制度,保障对象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主要包括学生儿童、城镇老年人、无业居民、残疾人等。
  大病保险报销一年度结算一次。参保人员享受当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已享受民政部门医疗救助金额做相应扣减)超过上一年度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下简称起付线)的部分,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纳入范围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包括: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按照比例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等六大类。
  北京市规定,大病保险报销按照上不封顶的原则设计,实行“分段计算、累加支付”, 门诊和住院费用都纳入大病医保的报销范围累计计算,起付线以上累加5万元以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基金报销50%;超过5万元以上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基金报销60%,不设封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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