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眼镜行业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2-2-1 0:00:00 [访问次数]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市眼镜行业协会(简称:北京眼镜协会) 第二条 本会由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眼镜经营生产企业及与眼镜业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眼镜经营企业,及与眼镜业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通过开展调查研究、经验交流、业务培训、学术研讨、咨询服务、行业自律等活动,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会员和政府服务,促进经济交流和合作,推动本市眼镜业的健康发展。本会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开展各项工作,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国家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商务委员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天坛路57号院内东楼四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眼镜行业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就涉及眼镜行业发展的问题,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政策、措施和建议。 (二)制定“行规”、“会约”,搞好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利益,协调会员关系; (三)开展调查研究、学术研讨;联系国内、外同行业组织,开展交流与合作;组织和帮助会员单位开展国际、国内经济交流与合作;组织会员交流工作经验,帮助会员企业开拓市场,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改善经营管理,文明经商,协调物价,规范服务; (四)根据本行业的特点和要求,对眼镜真伪、质量进行鉴定;根据质量标准,会同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开展眼镜商品质量检查、咨询活动,监督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工业技术的发展和提高产品质量; (五)研究本市眼镜的行业、企业标准,组织开展行业评比。收集、整理眼镜行业的信息资料,向会员单位传递信息;分析行业动态,定期进行行业信息发布。为会员单位提供各种形式的专业知识,专业技术培训和咨询服务,办好行业通讯; (六)承办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和接受会员委托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注册登记的从事眼镜商品生 产经营的企业、与眼镜经营相关的生产企业、设备生产厂商、科研单位、医院眼科等企事业单位及与本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四) 由会员单位介绍。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参与本会活动;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履行本会章程和制度。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召开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常务理事会,由27名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常务副会长。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法人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 因特殊情况并经批准后,由常务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工作; (二)做好分管工作和完成临时交办工作任务;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会员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 2011年 12 月 29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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