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眼镜行业协会经营规范 [发布时间]2010-11-28 0:00:00 [访问次数] |
北京市眼镜行业协会经营规范 根据北京市商务局的有关精神,为倡导企业加强自律,诚信经营,从而达到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提高服务质量的目的,本会特制定《北京市眼镜行业协会经营规范》。 一、 角膜接触镜企业经营规范 (一)角膜接触镜批发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 具有相关专业的质量管理人员; 2. 企业应具有的经营场所和储存条件; 3. 能够提供所经营产品的合法文件和使用说明书; 4. 具有售后服务的能力,建立客户档。有效地处理顾客反馈和投诉; 5. 具备对验配人员定期的进行专业培训和指导的能力; 6. 应与验配企业签定责任书,确定各自在产品销售后所负的责任。 (二)验配角膜接触镜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 经营者必须有合法资格; 2. 经营场所不少于 3. 配置相应的设备:视力表、检验镜、镜片箱、电脑验光仪、裂隙灯,配硬性隐形眼镜还需有曲率仪等; 4. 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三) 角膜接触镜验配及验配人员的规范: 1. 要求验配人员具有初级以上验光资格,从事验配前要经有关部门进行业务培训及考核; 2. 对每位配戴者进行眼部必要的检查,对一些禁忌症的不能配戴隐形 眼镜的顾客要说明情况; 3. 建立顾客档案。对配前、配中、配后进行相关检查、详细说明和文字记录; 档案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生产批号、验配者姓名、联系方式、光度、 基弧、检查状况、复查时间等; 4. 应向消费者提供产品使用说明书,并指导其配戴,直至教会为止; 以上只限于验配软性和硬性隐形眼镜,不包含塑性角膜接触镜(OK镜)。 二、 验光配镜企业经营规范 (一)验光操作规范 1、验光环境: 验光应有一个独立的验光区域,视力测定的视距应严格按视力表要求设定,最好提供可变光源。 2、验光设备: 应具备视力表、验光盘、试镜架、焦度仪、检影镜、瞳距仪或瞳距尺、交叉圆柱镜等仪器设备。 用于验光的设备都应按国家规定进行定期计量检测。 3、验光处方: 应包括以下内容:姓名、性别、年龄、球镜、柱镜、光轴、棱镜、瞳距(左右)、裸眼视力、矫正视力、备注、验光员签名、验光日期。 4、验光人员要求: (1)严格按照验光人员的操作规程; (2)应具有中国劳动保障部颁发的中级以上的验光证书,具有初级证书的不可以单独定岗。 (3) 验配渐进镜片必须持有中级以上资格证书。 (二)加工定配眼镜规范 1、加工环境: 加工场所应具备良好的照明条件和通风条件及水电等辅助设施。 2、加工设备: 应具备磨边机、中心定位仪、打孔机、拉丝机、加热器、焦度仪、厚度卡、曲率表、直尺及各类工具等。 3、配镜单据: (1)配镜单据一式三联,一联存根、一联附在加工的眼镜上,另一联交给配镜者留存。 (2) 单据内容包括:配镜者的姓名、型号、价格,镜片的品牌、折射率、价格,验光处方的相关数据,取镜日期,加工人员签字,经营者地址、电话等。 4、加工人员要求: 应持有本市加工配镜资格证书。 (三)商品经营规范 1、进货商品的要求: 凡销售的商品都应该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有关规定: 眼镜镜片:按照GB10810-1996 装配眼镜:按照GB-13511-1999 眼镜架:按照GB/T14214-2003 太阳镜:QB2457-1999 2、商品陈列要求: (1)应明示商品的品牌、材质、产地、价格等; (2)商品质量合格证应与商品一同陈列,质量保修卡、使用说明书、原配附属品都应提供给顾客; (3) 不陈列质量有残缺的商品。 3、商品介绍要求: (1)介绍商品要实事求是,不可夸大产品的特性和使用用途; (2)应说明使用该产品的注意事项; (3)应说明该商品的保质期及贵公司的售后服务等事项; (四)建立企业的内部质量管理体系 1、建立各岗位人员责任制,严格执行验光配镜工作程序,对本公司生产、加工、经销的产品实行完备的质量管理制度; 2、各眼镜店使用的计量设备应经法定计量检定技术机构检定合格才能使用,检定不合格并超出计量检定周期的仪器均不得使用。 3、凡在本市从事验光配镜人员,应持证上岗,定期进行业务知识的培训,使之应具有一定的解决顾客投诉的能力。
北京市眼镜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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